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所明确界定的
刑罚之定义系指
犯罪者由于触及刑
法规范的底线而必须承受由国家机关实施的最严重惩罚。
其主要特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权威性,即刑罚乃国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法定性,这体现在国家对刑罚执行的各种形式均有明确规定,且权责分明;
第三,特定性,即针对具体
犯罪事实情节实施的
量刑处罚;
第四,强制性,表明无论是
主刑还是
附加刑的执行,都具有
强制执行的性质。
再以刑罚类型划分,可将其划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并依照
犯罪行为主体的具体犯罪事实情况进行合理裁量、公正裁决。《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
管制;
(二)
拘役;
(三)
有期徒刑;
(四)无期
徒刑;
(五)
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
罚金;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