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合
犯罪的链条中,处于配角地位的行为者被称为
从犯。
依据我国法律关于罪责刑相称的基本原则,鉴于从犯在整个案件中的实际贡献并非至关重要,其涉案之罪行相对较轻,因此,作为
司法机关在进行
量刑裁定时,有权为从犯实施从轻、减轻乃至免除惩罚的待遇,以期达到让其所承受的
刑事压力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达到平衡一致的目的。
在此,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判定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角色:
首先,从犯罪者必须是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普通公民;
其次,从犯者在主观意识方面必须明确了解自己正在从事的行为实质上是
违法的,他们的内心深处存在着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意愿;
最后,从客观层面来看,从犯者必须真正参与到了
主犯的犯罪行动之中,而且其参与行为必须是在整场犯罪行动中起到辅助性甚至是次要性的作用。《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