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之不予报告或谎称制度的案件
调查取证之标准在于:
若公安机关、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收到针对此问题的
报案、控诉、揭露以及
自首等相关材料后,应依据各部门的职权范围,迅速对其进行审查,并且只要认定存在着严重的
犯罪行为且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时,就应该立即启动
立案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
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
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