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若有一方出现了恶意转移
共同财产之行为,则相关
当事人有权申请采取
强制措施,实行
财产保全措施。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假设夫妻中的一方隐蔽、转移、出售、销毁、消耗或浪费本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抑或是故意制
造假账,试图
非法占有另一半的
个人财产,那么在涉及到
婚姻财产分割的阶段,此方将被判定在分配财产方面受到不利影响,可能会减少其应得份额,甚至失去所有财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