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我们所称的“表象
代理”,认为它是指
代理人虽未获得正式授权并无
代理权限,但却实际实施了仿佛具有代理权的行为,令交易相对方深信其确实享有此项权利,并与其达成了涉及到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相对方对代理人表象真实性的错误认识,故而表象代理的法律效果实际上产生了如同合法有效的代理权利同等的法律效益。
尽管从根本性质来看,这种情形仍属于未经授权的代理行为,但却具有了相当于有权代理的实效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诸如由代理人越权履行代理职责、或者在代理权力已经失效之后,仍旧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类似行为的现象。《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