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关系或已登记
结婚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贞行为背离了夫妇间应信守的忠诚之基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因他方具有其他重大过失而导致
离婚结果的产生,无辜方将享有向过错方提出
损害赔偿的权利”。
此宣布进一步扩展了离婚时损害赔偿的可援引范围。
换句话说,在由
婚外情引发的婚姻破碎案例中,即使过错方的错误严重性并未达到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的标准,但只要其行为确实对配偶造成了伤害,无辜方仍能有资格要求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一般而言,婚内失贞的行为并不触及到法律层面,它更多地涉及到伦理和道德的范畴;
然而,如果失贞者伙同他人以夫妇的名义公开过着同居的生活方式,那么就有可能触犯
重婚罪的相关
法规,从而面临
刑事责任的制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