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指出,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产,且所有权及权属证书只登记在该当事人名下的情况,该房屋应被视为个人财产,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发生变化都不会转化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除非双方之间事先就此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特别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若其中一方希望将对方的
婚前财产变为夫妻共有的,必须经由双方写下书面协议,否则这套房产不会因为
结婚或者以及更长的共同生活时间而发生任何改变。
其次,如男方在婚前用自身的个人财产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且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
抵押贷款,那么只要他的名字记在房产所有权及权属证书上,这个
购房仍然是他个人的资产,分期付款的
债务也仍是他个人的债务。
即使在结婚后,女方参与到偿还贷款的过程中,这处房产也不会因此而变成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当夫妇二人决定选择
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配时,这套房产仍旧是股东个人的财产,依照规定需要归还给该个人的剩余贷款和其他
个人债务。
然而,已经偿还的贷款中的由女方清偿的那部分,则应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公平原则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