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解散乃是导致合伙共有的财产整体性消亡的核心要素。
当合伙关系被依法解除后,构成合伙共有的财产发生的内在依据与外在条件不复存在,这就必然使得该特定财产随之中止其存在,从而引发对合伙财产进行
清算是一项法定程序的必要结果。
经过解散之后,合伙共有的财产状态也将随之终止。
在对合伙资产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推进。
直至清算工作全面完成之际,则意味着合伙之存在宣告彻底终结。
因此,在从合伙解散直至最终清算落下帷幕的这段期间内,我们仍然应该视之为合伙尚在持续运营或
存续。《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
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