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破产清偿顺序进行安排时,
担保债权并不属于
破产债权的范畴。
广义而言,破产债权涵盖了以下几类权利主张:(1)破产宣告生效日前设立,但未经设定任何物质
担保的债权;
(2)自愿放弃在
破产程序中优先获取清偿额度的,已经设定实物担保的债权;
(3)虽然存在担保设置,然而当破产宣告作出之日尚未届满的债权;
(4)由于破产宣告程序的启动,导致经济合同裁撤以至于对交易另一方利益构成实质性损害的部分;
(5)尽管设有实物担保,然而债权金额超出用以担保该等债权的资产价值,并且未获全额清偿的部分;
(6)在承兑人于票据业务中已经支付款项或者作出承兑承诺之后,票据发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已经支付或者已承兑的票据债权;
(7)在保
证人被宣告破产之前,代替被保证人清偿相关
债务部分的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