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它是指在不更改原债权的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先的
债权人把他所拥有的相关权利,转移到其他第三方身上。
这个权利的来源和主体,自然就是那些手握权利的债权人;
其次要关注的是,这其中所涉及的权利内容,本质上是债权人对于被告曾经享有的债权权力;
再者,这项权利转让的接受者,具体来说是那些不属于既定的财产利益关系中的任意第三者。
至于原来的责任承担者——
债务人,则始终是整个法律框架内,权责相辅相成的那部分。
最后,当债权转让成立时,原先的
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会被自动解除。
而作为新的债权人,受让方将会与原债务人建立起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使之有效运转。
这样一来,债务人便有义务向受让方偿还
债务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