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申请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与未成年子女共居一处并承担
抚养责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残障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职责;
其次,与子女
同居且应尽
抚养义务的一方,若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甚至故意实施虐待行为,抑或是与其共同生活会对子女心理健康产生负面效应;
再次,不满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如果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同时具备抚养能力;
最后,如存在其他合理且客观的原因需要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