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这一概念起初源于
债权债务关系应运而生的担保方式之一。
简单地说,质押即是指
债务人或者是第三方当事人,将他们手里持有的动产或者收益转移到
债权人那里去占有、控制,并且将这些动产或是收益作为清偿
债务的保证。
当该债务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就具有了法定的权力,可以凭借其对这些动产和收益的实际控制权,代位向法院主张优先清偿。
在这个过程中,原债务人或者是第三方当事人被称为“出质人”,向债权人移交那些作为债务保障的动产和收益的一方则被称为“质权人”,而那些被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控制的动产以及收益统称为“质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