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二次上诉并不必然导致
离婚裁决。
仅当婚姻双方情感纽带严重断裂并经过调解仍无法修复时,法院方可进行离婚裁决。
无论此类上诉多少次,法院均会依据案件中所呈现的
证据及庭审过程深入判断出原、被
申诉夫妇之间的情感断裂程度,从而做出是批准离婚判令还是
驳回诉讼请求的决定。
因此,法院对于是否准许离婚的决定与
当事人首次或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无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