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担保物权,正式定义并非单纯地指在
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到期
债务之际,或是当债务人或第三方双方约定借助于特定财产的价值来清偿相关债务,作为
担保方式时,
债权人有权通过对这类用以担保债务的特定资产进行交易,并优先获得相应补偿的一类特殊
物权。
进一步来说,担保物权涵盖了
抵押权、
质押权以及
留置权这三种法律实体。
特色在于,担保物权所依附的物其实都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当主债权发生转移时,其相关联的
保证物权也会随之同步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