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本企业内工作时限已逾越十年之久而不幸遭离职的劳工而言,若其被解雇乃是由于存在着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等法定性质错误行为所导致,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机构将无须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
经济赔偿。
反之,若是基于其他非因
劳动者自身过失而导致的合法性离职理由,例如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此时单位就应对员工实施十个月以上、甚至无限期的
工资补偿措施,具体数额要根据该劳动者在该企业中所任职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进行考量。
然而,倘若企业在解除与员工之间
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
非法行为,那么补偿标准应以上述规定为基础,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