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若系
劳动者自主决定不再
续签,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将不再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然而,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进一步提升原有的签约条件,希望再次与劳动者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时,倘若劳动者予以拒绝,此时劳动合同正式解除,并随之停止为该劳动者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
反之,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未能与其员工续约,而劳动者仍然选择继续从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负责为该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