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债务人在对方未先行履约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自身义务的履行要求;
其次为
后履行抗辩权,即当
债权人提出履约要求时,债务人可基于
债务履行顺序问题而拒绝对应的履行要求;
再次是
不安抗辩权,即如果存在可能导致债务无法按期履行的情形,债务人可享有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力;
最后是“债权无效
抗辩权”,这是指债务关系成立之初就存在瑕疵,从而导致其本身具有
违法性,因而可以成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理由。
考虑到
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并无明显的履行顺序划分,因此建议双方能够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若其中一方在另一方提出履约要求前发现对方的履约能力存疑,具有合法权利拒绝接受对方的履行请求。
同样地,当另一方履行义务的质量或程度不符合原定约定时,该方也有豁免权拒绝接受由该履行构成的全部或部分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