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进行深度思考,当工作者圆满履行完岗位职责之时,可能即刻就面临失业的风险威胁;
相较于受限于固定年限的
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只需要达成既定工作任务即可终止的情况而言,往往留给求职者们预知与准备的时间极其有限,确实应被视作是对广大劳动者法律权益的有效维护。
特别地在此类由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引发的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雇主理应对法定责任有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政策,按期向离职之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