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养子选择回归亲生家族,即远离子与养父母之间的
领养关系。
当被
收养者依然处在未成年时期,依法依然享有第一顺位合法
继承人的应有权益,可依相关规定
继承其生父或生母之遗产;
然而,倘若被收养者已经步入成年阶段,在收养关系于法律文书中完成解除之后,成年子女与他们的生父母需要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方式来决定是否恢复原先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只有在双方均同意且恢复这种关系的情况下,成年子女才能以合法的身份,按照自有顺序继承继亲的财产与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