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性质,其
违约条款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使这些合同未能生效、被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终止执行,亦不会影响到其中有关
争议解决方式和条款的有效性,以及其在实际应用中所涵盖的核心内容——
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权力、
损害赔偿以及
合同纠纷所涉及的
诉讼法院等方面,并不受任何干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依然存在下列三类条款仍将保持有效的情况:
首先,合同中作为独立部分存在且与其他条款无直接关联性的有关争议解决办法;
其次,依据
合同无效而需向相对人返还从该合同中所获取的财物;
最后,以过错为评判标准,对于造成合同无效的一方应付义务人应
赔偿相对方由于合同无效所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若卖方与买方均对此负有同样的过失责任,则应按照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分别对各自的经济损失负责。《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