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检察院可对已经生效的
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
抗诉。
然而,此举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因此人
民法院对此抗诉请求将不予审理和处理。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九条之规定,当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律程序撤销以后,
当事人有权选择通过重新签订仲裁协议获得再次仲裁的机会,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
纠纷再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
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