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指要求
借款人支付极高利息的一种借款行为。
它诞生于原始社会的后期阶段,并且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成为了当时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换句话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以及现代银行制度创立之前,民间的借款交易利率均非常之高。
自从人
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高利贷的定义已不再以年利率是否大于或等于24%为参考标准,而是变为以年利率是否大于或等于36%作为判别依据。
即,如今所有年利率低于36%的借款,均被认定为"非高利贷"的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
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