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即是指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需承担的
债务负担。
此类债务通常源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的需求,以及对共有的财产进行的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等方面的因素导致的。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时间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也就是从夫妻双方缔
结婚姻的那一刻开始,直到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止的这段时间之中。
(二)行为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往往由一定特殊的原因所引发,这其中的原因主要包括两大部分:生活性的债务与经营性的债务。
(三)债务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意味着,在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均肩负着偿还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且当已履行偿还之责者,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四)在效力上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相对于男女双方之外的
债权人来说,其本质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中的任意一方都必须就其全部共同债务负有支付义务,不管该责任是否区分夫妻之间的债务分配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