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细则中明确指出,倘若
租赁合同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该等违约责任具体可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履约不完全(即未能完全按约定履行)产生的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二是
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面临采取补救措施的应急性违约责任;
最后一种则是由于违约行为所引发的
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至于如何计算损失
赔偿金额应对实际损失进行相应评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行为发生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能取得的潜在经济收益;
然而,也不应超过违约行为发生当时合同双方均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基于违约可能会带来的损失总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