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费是否被纳入
赔偿项目之内的问题,应该从受害者实际承受的损失情况进行审慎考量,而非仅凭年龄划线。
如果受害者已经过了法定
退休年龄并且确实失去有效劳动力,那么误工费则应被排除在外。
然而,当受害者虽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仍然保持部分劳动能力,且其实际工作和生活已经受到了侵害所带来的收入减少或损失,那么就应对他的误工费予以合理的评估与考量。《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