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单方面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约。
倘若该
劳动者并未违反任何条款规定并且正处于医疗保护期间,那么用人单位通常必须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其应支付金额即为按照
经济补偿标准乘以两倍计算得出的金额。
然而,一旦劳动者通过结束医疗保时期后,仍然存在无法胜任原来职务或者用人单位为其另外安排的工作岗位等现象时,用人单位就需要依法向该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