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乃在中标的状况下,
招标方所提出的合法金额,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其设定额度应严格遵守中标合同额之百分之十不得超越的原则。
若逾越此界线,则须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检视与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有可能面临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罚金惩处,同时,未中标的
投标商所交出的
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亦需按时、如数退还。
倘若双方已就履约保证金达成合意,但对应的中标者未能按照协议执行前置支付义务,则该中标者将失去初始的中标资格,而预留的投标保证金亦无法
恢复原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