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协议书,须以
书面形式拟制三份,分别由
当事人双方保留,以及
婚姻登记机关保存。
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均应遵从诚实守信原则,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所承受之义务。
若在签订过程中,无任何
欺诈、威逼他人等
违法行为,同时,各方都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这份
离婚协议便可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在法律层面上具有相应的效力。
尽管离婚协议在法理上有着重要价值,但它并未赋予
强制执行权力,因此,如果某些方未能依照此协议履行其对应的义务,导致其他方利益受损,受害方可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要求法庭确认该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判定负有
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执法院的
强制执行命令是人
民法院的司法权能,这一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