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为证实事件真实情况的依据皆称之为
证据。
在审理开设赌场罪案时其所依赖的
证据种类与其他类型
刑事案件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以下所列举的各类材料均为法律认可的证据类型:
首先是实
物证据,其次是书面证据,再者便是目击者或第三方提供的证词,及受害者对整个事件的陈述,最后还有罪犯自身的供述及其异议和辩护,以及测谎、DNA检测等专业机构给出的权威鉴定结果,现场勘查记录、检查、识别、侦查实验等记载,录音录像、电脑数据等影像音频数据信息。《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
书证;(三)
证人证言;(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