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案人对于行政
诉讼案件所作出的二次审理判决持有异议,并坚决认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观点,则有权利向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如果在
二审过程中确实产生了判断失误、有充足的新
证据足以推翻已有判决裁定,或者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适用法律
法规有误乃至涉及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出现,那么由相关人民法院负责进行重新审议此类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
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