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城市户籍居民是无权享有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的。
因为房屋下方所附着的宅基地,其所有权本身并不归属于个人,而是一直处于村里集体所有。
因此,即使是面临逝世的被
继承人,其宅基地的所有者身份也无法由其继承人承接下来。
然而,按照现行的法理学原则,即“房地一体原则”(也称为“房地产合一原则”),被继承人生前居住过的房产可以作为其遗产由
法定继承人予以
继承。
当继承人接手了这套房产之后,便同步获得了房屋所附属的
宅基地使用权,尽管这种
使用权并非以土地或土地权利的形式被单列出来进行继承。《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