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消费者在商业中心内不慎摔倒,其是否可以依法追究运营商或管理方的
民事赔偿责任,须视该商厦运营者和管理者是否严格履行了安全防护方面的职责。
倘若运营者和管理者未能切实
保证商业区内的安全性,并因此给消费者带来
人身伤害的话,那么他们便应对此承担起法律上的
侵权责任。
然而,若导致意外发生的实际原因系由第三方恶劣行为所致,则在运营商、管理者或主办单位全面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之后,他们可有权利向实际肇事者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