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乃依据现行法例授予
承包方的直接专属权益。
为了确保不动产
物权登记制度的健全稳定发展,有必要探究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否应当以物权(即
房屋所有权和
土地使用权)实名制登记为其行使效力之必要前提;
另外,对
建筑工程的合法垫资部分是否具备优先受偿权亦成为讨论重点。
在
工程款迟迟未能按预定约定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发出催缴通知,要求在合适的期限内尽快付款。
倘若发包方
逾期仍未进行相应支付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特点评估后认为不宜进行市场估值或公开拍卖,那么承包方便可与其协商以达成关于该工程权益分配的协议;
同时,承包方还可行使司法救济措施,请求当地人
民法院对该工程实施
强制执行,并依法从中获得工程价款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中的优先
赔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