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里,无论由夫妻哪一方或是双方所
继承的遗产都理应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然而,若
遗嘱明确规定仅将财产留给其中一方,则这部分财产不适用于上述规定的讨论,而成为该
遗嘱继承人的专属私人财产。
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几种财产,皆被视为夫妇共享的
共同财产,并归属他们两人共同拥有:
(1)
工资、奖金及各类劳务报酬;
(2)通过从事生产、运营以及投资活动所获取的收益;
(3)各项
知识产权的收益;
(4)夫妻在遗嘱中继承或收到他人赠与的财产,但这其中已明确规定仅归属于某一方的财产不在此范围内;
(5)其他应当划入夫妇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