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如此绝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规定,在实际工作日以及工作区域之中由于工作事务而遭受的
意外伤害,理应被视为
工伤。
由于工作性质本身的特点,考虑到因公务出差所处环境的流动性及不稳定性,对员工工作状态的评估应当更为宽松并且具备一定弹性。
换句话说,即便与工作存在间接关联的休息或旅行过程等也可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为基础的连续性环节,同样应该算作工伤范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