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对于事故当事人在
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进行必要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计算。
2.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具有固有的收入来源,那么便将其由于此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以该固定收入进行计算;
反之,若无固定的收入来源,则可参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区国营企业平均水平来评估误工损失。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这是一项参考交通事故发生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而计算得出的金额。
4.
护理费用:在受害人住院期间,如果护理人员拥有
工资收入,那么将依据他们的误工损失情况进行计算;
否则,将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均生活费用水平来确定护理费用。
5.交通费用:此项费用的核算需根据当事人实际上所必需的支出计算,并需要提供相关的发票作为凭据。
6.住宿费用:此费用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域国家机关普通员工出差住宿标准进行计算,同样需要提供相关票据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