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在
离婚案中已经被明确规定了
抚养权,也不能排除
抚养关系有所转变的可能性。
这是由于儿童的成长是一个持续且多元化的历程,随著时光的流逝,无论是父母亲双方提供的抚养环境还是孩子本身的素质都会产生各种变化。
为了
保证孩子能在最适宜的环境下茁壮成长,法律赋予了
离异中的夫妻们调整
子女抚养权的权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