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法配偶之人在婚姻正常
存续期间与某些人建立恋爱关系并提供财物礼物,若此等财物出自于夫妻双方拥有的
共有财产额度,而其赠送行为未得到另一半的批准,则视为无权处置,此类未经确认的
赠予行径并不产生
法律效力。
若赠予方要求返还受赠人收获取之物,
当事人之请求通常应当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批准。
反之,如果这些财物是由赠予方个人所有,那么当事人对返还此等财物的要求就不应被法院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