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亲子关系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境进行判断。
其中主要涵盖了三个方面:
首先是有关不满两周岁孩子的
抚养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作为基本原则,但若母方存在法律所禁止的残障,如长期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或者其他无法治愈的严重病症等,导致孩子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便可以考虑让孩子跟随父亲生活。
其次是父母双方关于两周岁以下
子女抚养权的协商问题,只要父方能够提供适宜的教育环境及打理孩子的方法,并且不会对儿童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裁判机关将予以尊重和默认。
最后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可由人
民法院根据社会公正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父母一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以及孩子的特点,作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裁决。
在判断
抚养权归属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到四种特殊情况——一方已经实施了永久性节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潜力;
孩子已经长时间依赖于另一方;
无法再找到其他合适的抚养人;
以及具有继续贸然改变现有环境将对儿童健康成长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情况等,此类情况下,优先给予改善生活环境可能更加有益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