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定程序缔结的
婚前协议,具备以下
法律效力:
既可以解散夫妇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
还能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事宜;
并且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妥善处置资产及各类经济负担等事宜。
然而,欲使其能够发挥上述效力,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确保夫妻双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办理了合法的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这些协议必须是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自愿进行
登记离婚的行为所构成的;
再者,夫妻双方需同时向有关机构提出共同
申请离婚登记,并在此过程中遵守三十日的冷静期限;
最后,经三十日期满后,只有当双方均成功领取
离婚证时,这份婚前协议方才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