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汇票背书转让规定如下:第一,若出票人已经在
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等相关语句,则其后续人员在进行背书转让时,原已背书的委托人对于其之后接任的背书
受让人即无任何
担保责任加以承担。
第二,汇票必须严格按照整体原则进行转让,如将汇票金额一分为二进行转让,或是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士,此类行为均属无效操作。
第三,背书内容不得含有任何附加条件,根据《
票据法》所规定,背书条款中含有附加条件者,所附之条件将无法成为汇票本身的
法律效力。
第四,背书中记述了委托收款字句的,一旦被背书人得以执行该被委托的汇票权益,则背面的背书受让人就有权据此取代原有的背书人。
最后,若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以及在付款的提示期限早已过期的情况下,则不得继续进行背书转让,否则,若背书转让依然发生,那么这一背书人将要为整个汇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七条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