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离婚事宜时,关于财物的分配通常是以夫妻双方的协商为主导的。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在个人所有的财产方面便无需进行分割。
然而对于
共同财产,却可通过发起
法律诉讼这样的途径来寻求解决方案。
法院会依据实际所需以及财力来源等诸多因素出发,对该问题作出最终裁决。
至于
离婚债务方面,一般情况下并不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转而需要确定
债务的性质,以便明确具体的承担责任者。
换言之,对于原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由两人共同负担还清。
相较之下,
个人债务则一般都由个人自主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