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客体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1):
著作权及
相邻权。
著作权,亦可称为版权,系指文学、艺术以及科技类作品创作者及其关联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创作成果所享有之人身权利以及
财产权利的合称。
在
著作权法领域,“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则被视为邻接权。
(2):
专利权。
此为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组织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就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在特定期间内所取得的唯一实施权限。
(3):
商标权。
商标注册者或者其
法定继承者在
法定许可期限之内,依据法律规定对已
注册商标所拥有的各项权利。
(4):
商业秘密权。
在此指民事主体基于商业秘密之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而依法获得的专属权力。
(5):
植物新品权。
完育创制之单位或个人,针对其所被授予品种的相关权益,依法获得的垄断性
使用权。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此项权力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获得,仅能由其本人行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利。
(7):
商号权。
商事主体在一定地理区域范畴内,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独自使用其行政区划代码赋予的商号。《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
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