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个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皆有权处理的案件中,
当事人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定其中任意一家法院进行
诉讼申请。
然而,若原告面向两个或更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
提出诉讼请求时,则将优先由最先收到
立案申请的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当某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某种特异性原因无法按规定行使其司法权力时,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此指派和指定另一家法院接手此案进行进一步的
司法审判工作。《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