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结束恋情之后,双方中的某一方因自愿而签署了一份偿付欠款的
欠条,那么只要被宣告为有充分的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双方均在场见证;
以及在此过程中,签署的欠条内容并未触犯任何与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亦无伤害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之处,那麼这样的举动便是合规且合法的,法律对此类行为通常不予干预。
签订偿还欠款的欠条之后,相关主体便需依据该欠条的约定,将其标的款项补偿给另一方。
若以此类欠条约定的还款责任未能得到履行的情况发生,对方便有权诉诸法庭并请求有关方弥补所欠之款项。《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