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补偿费用(又称房屋重建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被征收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建筑物被拆除过程中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
它的具体计算方式依靠被征收物的结构特征和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分类,并依据每平方米的价格计算得出。
(2)周转补偿费用是为了弥补被
拆迁房屋住户在暂时居住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的不便。
其费用的设定需要参考被
拆迁户家庭的临时居住环境以及人口数量等多种因素,依照相关政策每个月对被拆
迁户给予相应的补贴。
(3)激励性补偿费用的设立是为了鼓励被拆迁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主动选择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到城市周边地区或者选择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项目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加以明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