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指出,无论是何种情况下,都无法单独签订
试用期劳动合同。
试用期至始至终都是包含于
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
若只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所谓的"试用期"并不具有效力,它将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本身。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情形,试用期不可超过一个月;
而对于签订期限一年以上但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其所规定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两个月;
最后是针对签订三年以上且属于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的最长时限亦不能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