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
拆迁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署时限这一事宜,通常会由相关的征收补偿方案予以明确规定。
若在此基础上,双方未能在规定期内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征收部门依循该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决策,并需在房屋拆迁区域范围内公布此项决定。
倘若被征收方对此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提起
行政复议申请,亦可选择以
行政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房屋拆迁补偿决定的有效性并不受到时间限制,只要其自身合法,即具备永久性效力。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目前有关房屋拆迁合同的
有效期尚无明文规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合同,因其所引发的争议系因拆迁合同引起,因此,此类
诉讼的法律允许
起诉时限为6个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经由直接向人
民法院
递交诉状提起诉讼的途径,均须自得知或获知作出该
行政行为的日期开始计算,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
但如存在法律另行规定情况的,则应依照该等规定执行。
至于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案件,如自行政行为作出日算起已经过去20年以上,其他案件则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算起超过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会接受审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