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由相关
当事人亲自签署的合同,若涉及到诸如
收养、
离婚以及死后遗产赠送等人身属性较强的事项时,将被视为无效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除此之外的其余类型合同的
法律效力则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假如
代签人员经由当事人授意并按照其特定授权范围施行的代签操作,那么该种代签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由此缔结而来的合同也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而依法成立且生效。
然而假如代签人员未经有权限的当事人许可擅自以他人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那么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便应当被界定为无权
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效力待定状况;
关于此类合同究竟能否生效,其最终决策权在于该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当事人本身,亦即只有当该当事人予以认可后,该合同才能够对他产生法律约束力。
相反,假设这份合同并未得到当事人的明确认可或者坚决否认,那么这桩合约就无法对这个当事人产生任何形式的法律制约作用,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合同当下尚未具备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