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
拟制血亲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已经建立起了
抚养教育关系,则成为我们判定继子女是否享有取得继父母
遗产继承权的重要依据。
因此,如何科学地定义何谓“有抚养关系”,应当分别从客观和主观两层视角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考察。
从客观角度来看,双方实际存在着抚育与被抚养的行为
证据;
而从主观层面上看,双方均具有为对方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的意愿表示。
即便客观上并不需要对继子女实施抚养义务,然而若继父母依然愿意主动承担抚育责任,且还给予其他方面的关心和注意,亦应视作构成抚养关系。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一般会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判断论证:
第一个方面是经济方面上,看继父母是否为继子女的教育或者生活支出付出了部分或者全部的资金支持;
第二个方面是生活方面上,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
同居住,同时在日常生活中给予他们关注照顾,尽心尽力培养其成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